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4733号
丹阳市锦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付桂琴诉被告丹阳市锦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人民币贰万伍仟肆佰壹拾捌元整;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