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刘宏强诉被告张可珍、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12-0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3184

张可珍、姜涛

原告刘宏强被告张可珍、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3184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可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刘宏强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二、被告姜涛对借款本金11000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刘宏强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张可珍、姜涛负担1250元,由原告刘宏强负担9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十二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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