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4012号
南京通皓达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郏德芳、邹保兰、徐艳、郏子涵、郏宣博诉被告张靖、滁州吉鑫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南京通皓达物流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承办法官:李敬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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