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4124号
徐洪军:
本院受理原告史建凤诉被告徐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三十日内偿还借款人民币叁万元整。2、被告偿还自借款日起至还款日之间所产生的利息,按月率4%计算。3、因被告违约按借条约定条款支付违约金伍仟元整(5000元)。4、支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油费1000元、差旅费500元、及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实际费用(双方借条己约定)。5、依法判令归还日如仍未偿还,申请强制执行,自强制执行日起按月率4%的双倍利息计算利息,直至还清借款,并依法付息。】、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第3日下午14: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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