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礼友诉被告黄荣、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12-0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3666

黄荣

本院受理张礼友诉你、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3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王静、黄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礼友借款75000元及利息。(其中2020年5月12日至2021年5月12日期间的利息为3000元;其后的利息以本金7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3日起按年利率6.67%计算至款项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保全费800元,合计1675元,由被告王静、黄荣共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二

 

 

 

承办法官:何明

联系电话:025-837685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