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3173号
董健、杨惠州:
本院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董健、杨惠州、明发集团南京浦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317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董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278081.83元,支付利息29891.97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9日起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董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0元。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有权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就南京市浦口区大马山路6号香山花园05幢2单元404室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杨惠州、明发集团南京浦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董健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承办法官:朱模宝
联系电话:025-8376857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