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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袁宗仁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12-0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3000

袁宗仁:

本院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袁宗仁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300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袁宗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支付尾号为8163的信用卡欠款本金49331.49元,利息2397.9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692.34元,手续费940.07元,合计55361.88元;并自2020年11月8日起按信用卡领用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复利等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总额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袁宗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支付尾号为2722的信用卡欠款本金52495元,利息107.8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91.61元,手续费840元,合计53734.49元;并自2020年11月11日起按信用卡领用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复利等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总额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袁宗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支付律师费93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十二月七

 

 

 

承办法官:朱模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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