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2778号
张晓华:
本院对原告张林邦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27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被告张晓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林邦劳务费3177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4元,减半收取297元。由被告张晓华负担。
二○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承办法官:朱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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