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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江苏丰泰燃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宁恒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申报债权公告
日期:2021-12-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强清83

本院根据江苏丰泰燃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114日裁定受理南京宁恒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组成南京宁恒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依法负责对南京宁恒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工作。现清算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就强制清算事宜公告如下:

一、南京宁恒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有关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申报费用及相应法律后果。

二、南京宁恒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逾期清偿或返还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南京宁恒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承担如下义务:1.妥善保管并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册、账簿、重要文件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人民法院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的,有关权利人可以向清算义务人主张权利,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清算组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新城科技园国际研发总部园5A10楼,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宁鲜鲜,电话:18851172015;洪凝,电话:15380910823 

特此公告!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