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4438号
南京品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南京盛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箱根温泉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南京品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咨询费180000 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8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2日起至咨询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南京盛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品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永宁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承办法官:潘玉君
联系电话:025-8376878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玉兰路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