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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周存虎诉被告宋小利、唐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11-2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11民初2604

宋小利、唐思明

原告周存虎与被告宋小利、唐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260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宋小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周存虎借款本金77600元并支付利息14187.62元;二、被告唐思明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宋小利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周存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610元。由被告宋小利、唐思明共同负担2300元,由原告周存虎负担31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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