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2527号
南京名工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张传会与被告南京名工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2527号民事判决书【一、确认原、被告签署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项下所有相关合同于2021年10月10日解除;二、被告南京名工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张传会装修款34839元及利息(以34839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利率计付利息)。案件受理费77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京名工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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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