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3067号
陈余亮:
本院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陈余亮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306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余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支付尾号为4620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4914.55元,利息160.1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28.32元,手续费364.46元,合计15667.44元;并自2020年12月8日起按信用卡领用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复利等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总额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陈余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支付尾号为2312的信用卡欠款本金52495元,利息181.9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91.61元,手续费1050元,合计54018.52元;并自2020年11月11日起按信用卡领用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复利等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总额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陈余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支付律师费6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朱模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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