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破8号
申请人:南京海汇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11月4日,南京海汇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汇通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海汇通公司因经营不善,已严重资不抵债。清算过程中,未有人员提出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不存在其他破产障碍事由,符合法定破产条件。经管理人申请,海汇通公司已由法院于2021年11月12日裁定宣告破产,鉴于海汇通公司无资产可供分配,管理依法履职,已完成全部清算工作,请求终结海汇通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海汇通公司管理人提请裁定终结海汇通公司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海汇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