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4131号
姚利朝:
本院受理原告闵祥兵诉被告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俊、黄现红与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承办法官:黄维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