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0)苏0111民初6169号
申屠飞鸿:
本院对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闽建钢管扣件租赁站诉被告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沈其兵、申屠飞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沈其兵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一、请求撤销(2020)苏0111民初6169号民事判决书,查明本案事实后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二、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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