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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环众汽车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先道、刘泽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10-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1995

刘先道、刘泽兰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环众汽车经纪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1995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一、解除原告南京环众汽车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泽兰于2020年4月27日签订的《机动车收购合同》;二、被告刘泽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南京环众汽车经纪有限公司购车款196000元;三、原告南京环众汽车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刘泽兰发动机号为4781E401、车辆识别代号为LBV8A1400JMM11146的宝马320i汽车一辆;四、驳回原告南京环众汽车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十月二十九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16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