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2232号
保定市久展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中大药业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2232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保定市久展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中大药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43304.3元及利息(以143304.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6元,减半收取1583元,保全费1236元,合计2819元,由被告保定市久展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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