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破11-1号
2019年5月6日,本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徐本伟对被申请人南京东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昊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查明,2019年11月1日,本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截至2021年10月8日止,东昊公司除已经法院判决的应收股东出资款4000000元(尚未执行完毕)外,东昊公司无其他可分配的资产,管理人已确认债权数额为6,765,575.77元,东昊公司已资不抵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亦无和解、重整可能。
本院认为:东昊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并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形,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南京东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生效。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