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杨小安诉被告郑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10-2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2508

郑明

本院对杨小安诉被告郑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250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郑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小安石材加工费5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5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5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十二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6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