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11民初2508号
郑明:
本院对杨小安诉被告郑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250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郑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小安石材加工费5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5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5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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