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凌波诉被告苗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1-10-2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3413

苗菁

本院受理原告张凌波诉被告苗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以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4月25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有使用费;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第3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〇二二十二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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