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3413号
苗菁:
本院受理原告张凌波诉被告苗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以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4月25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有使用费;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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