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3481号
刘伟伟、桂朋朋:
本院受理于慧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将2020年材料款全部支付给原告28470元,并按欠条约定逾期100元/1天支付原告违约金;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朱模宝
联系电话:025-8376857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