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981号
张震:
本院对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张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98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73852.64元及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以73852.64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9日起按约定利率标准计算至2021年1月1日止,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并支付自2021年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73852.6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被告张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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