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3259号
雍加加: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锐斯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雍加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264980元、公估费7800元,共计27278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期间的租金损失115000元(5750元/天*20天);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20000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107212.16元(违约金以40778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暂计至2021年6月23日,并持续计算至清偿之日止);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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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