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11民初1664号
刘明:
本院对原告刘俊顺诉被告刘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刘俊顺货款346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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