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诉被告陈玉玲与弘阳置地(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1-10-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3415

陈玉玲

本院受理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诉你与弘阳置地(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玉玲立即偿还贷款余额人民币328424.61元,拖欠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5151.86元(截止2021年1月6日),以及自2021年1月7日起至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被告陈玉玲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2600元;3、判令被告弘阳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陈玉玲名下的房屋[浦口区丽岛路21号旭日爱上城彩翼园01幢602室]2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5、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十五

 

 

 

承办法官:朱模宝

联系电话:025-8376857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