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王明华、丽水市宏兴房地产开发南京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1-10-1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11民初3371号

丽水市宏兴房地产开发南京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被告王明华、丽水市宏兴房地产开发南京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清偿原告全部借款本金78370.78元,利息3122.48元,罚息2679.38元,合计84172.64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及罚息;2、判令第一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7000元及诉讼费用;3、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原告有权就第一被告名下用于抵押的位于南京市六合区马集镇赤兔镇赤兔路2号圣玛丽都5幢301室不动产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律师费、诉讼费等担保范围内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对其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街道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