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3396号
刘鹏宁、张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刘鹏宁、张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758205.01元,利息7566.35元并自2021年7月3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付清之日;2、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一审律师费40000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一、二抵押的南京市浦口区上城路2号01幢3单元409室房屋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1-2项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街道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