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3124号
陈剑涛:
本院受理原告王世军诉被告刘小鹏、吴国昌、陈剑涛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被告刘小鹏、吴国昌、陈剑涛对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1民初43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江苏仟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全部给付义务(即向原告王世军支付工资27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分别在8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原告已交诉讼费用退还给原告、由三被告向法院缴纳。】。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联系电话:025-83768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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