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戴志高诉被告经爱家、陈学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10-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2553

经爱家、陈学岚

原告戴志高诉被告经爱家、陈学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2553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学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戴志高借款本金22万元并支付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戴志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元,由被告陈学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十二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