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2553号
经爱家、陈学岚:
原告戴志高诉被告经爱家、陈学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学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戴志高借款本金22万元并支付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戴志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元,由被告陈学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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