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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融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葛维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1-09-2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11民初3454号

葛维云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融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葛维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自2013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所拖欠的物业管理费3479.42元,公摊费用640元,合计4119.42元;2、请求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