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3311号
胡华忠: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立庆苗木专业合作社诉被告胡华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20年1月31日起,以7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曰止,暂计423.05元);2、请求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江浦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