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1845号
江浦县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苏珊诉被告江浦县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返还由不当得利取得的涉案房屋征收补偿款(土地使用权补偿款)7698424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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