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3199号
周红谋:
本院受理孙长贵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及垫付费用37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及担保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