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远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荣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8-3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0111民初973

南京荣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南京远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南京荣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0111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南京荣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远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材料款人民币22184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76860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