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郜利香信用卡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1-08-3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11民初3271

郜利香:

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账号0015487362项下欠款本金97129元、利息11404.06元、违约金4604.06元,合计113137.12元(计算至2021526日),并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自2021527日起至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25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