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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天禄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旭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8-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0111民初1532

许旭: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天禄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被告许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南京天禄航空科技有限公司238900元及利息(以238900元为基数自20211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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