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1334号
丁瑞:
本院受理原告丁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丁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丁杰人民币10462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46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丁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15元、保全费5000元,共19515元(原告丁杰已预交),由原告丁杰负担602元,由被告丁瑞负担18913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李敬宇
联系电话:025-837688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