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陈健康诉被告刘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8-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11民初237

刘人春

本院受理原告陈健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人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陈健康人民币1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陈健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原告陈健康已预交1750元),由原告陈健康负担437元,由被告刘人春负担3063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十七

 

 

 

承办法官:李敬宇

联系电话:025-837688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