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1735号
钱玉旺:
本院对原告贲培香诉被告钱玉旺房屋租赁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钱玉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贲培香房屋租赁13000元、电费1099元,合计14099元;二、驳回原告贲培香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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