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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南京国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申请终结破产清算一案终结公告
日期:2021-08-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113

202176日,南京国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南京国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未向管理人移交完整财务账册等资料,管理人未接管到国通公司任何财物。截至202176日,国通公司负债总额82140690.12元,且无财产可供分配,故请求本院终结南京国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管理人经查询国通公司的银行账户、房产、土地、车辆等资产,未发现国通公司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管理人未接管到国通公司任何财产,国通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国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