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1070号
叶昇洋:
原告王建石与被告叶昇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叶昇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建石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二、被告叶昇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建石律师费用2万元;三、驳回原告王建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75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395元由被告叶昇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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