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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杨德恒诉被告王永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8-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11民初1099

王永川

原告杨德恒与被告王永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1099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永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德恒借款本金68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6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2021年3月1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杨德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王永川负担800元,由原告杨德恒负担1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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