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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刘白生诉被告王健、张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8-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6920

王健、张叶

原告刘白生诉被告王健、张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6920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白生借款本金5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张叶对判决主文第一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白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00元,保全费4270元,合计15570元。由被告王健、张叶负担13320元,由原告刘白生负担22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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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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