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2027号
童兆勇:
本院受理朱昌雨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过邮寄送达、上门送达均未送达成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程序转简易程序)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供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永宁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本案诉讼请求:被告支付欠款本金80000元并自2020年1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24日,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合伙经营新街洗车中心、爱琴海足疗会所、只此衣家服装店等项目。2019年11月30日,双方结算,被告同意退还原告8万元,并承诺2020年10月31日前付清,但被告至今未付。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鄢志文
联系方式:025-8376864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玉兰路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