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毛可英诉被告南京宇飞健身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日期:2021-07-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3147

 

南京宇飞健身公司

本院受理毛可英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通过邮寄送达、上门送达均未送达成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供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永宁法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本案诉讼请求:原告起诉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78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0年12月份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在被告处从事保洁工作,每月实发工资2600元。现被告拖欠2021年3月至5月的工资7800元,至今未付。

二○一年二十三

 

 

 

承办法官:鄢志文

联系方式:025-8376864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玉兰路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