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1292号
袁欣生、余彝梦:
本院受理原告赵以俊与被告袁欣生、余彝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一、被告袁欣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赵以俊押金及进场费用118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1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以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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