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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赵以俊诉被告袁欣生、余彝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6-3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0111民初1292

袁欣生、余彝梦:

本院受理原告赵以俊与被告袁欣生、余彝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0111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一、被告袁欣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赵以俊押金及进场费用118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1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以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十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62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