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1743号
陆军、南京鑫浦泽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金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涂美丽、梅德珍、陆军与第三人南京鑫浦泽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梅德珍在抽逃出资2600000元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请求判令被告涂美丽在抽逃出资2600000元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陆军对第二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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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