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6169号
申屠飞鸿:
本院受理南京市浦口区闽建钢管扣件租赁站诉你和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沈其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闽建钢管扣件租赁站剩余租金(含下力费)105882.53元;2、请求判令被告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闽建钢管扣件租赁站律师费;3、请求判令被告沈其兵、申屠飞鸿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