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诉被告孙进友、陈伟、徐邦美、杜正云、南京宇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1-06-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0111民初2385

孙进友、陈伟、徐邦美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诉你、杜正云、南京宇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一年六月十五

 

 

 

承办法官:成子忠

联系电话:025-8376899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